公告公示
泉州市光前医院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行风建设工作,深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提高全院员工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国卫医发〔2021〕37号)、《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监局2020年第105号公告)、《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应规定,以及泉州市卫健委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现就我院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聘用的在本院从事药品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除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聘用的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器械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除外)遵照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所称工作人员,主要指本院与药品、医疗器械管理使用有关的工作人员。
三、医药代表在本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应先在药事科、设备科等相应职能科室登记建档并报审计科统一管理,原则上每名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本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聘用或者授权的医药代表应按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在国家药监局平台(https://pharmareps.cpa.org.cn)上进行备案,未备案的不予登记建档。
四、本院建立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按照“三定两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实行预约接待。具体工作由本院审计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药事科、设备科等相关职能科室共同落实。
本院“三定两有”规定:
1.接待时间:药事方面原则上为每周二上午9:00-11:00,设备方面原则上为每周五上午9:00-11:00。
2.接待地点:行政办公楼4楼接待室。
3.接待人员:原则上需2名以上接待人员在场,由所涉及的科室主任或副主任,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必要时需有审计科工作人员或分管院领导参加。
4.接待流程:接待人员要虚心听取医药代表信息推介,客观反馈使用药品、耗材临床效果,商洽解决药品、设备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等,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医药代表按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在国家药监局平台(https://pharmareps.cpa.org.cn)上进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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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填写好《泉州市光前医院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发送至 指定电子邮箱(gqyysjk@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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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审计科审核同意后将接待人员、时间、地点邮件回复医药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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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持身份证、相关证件及材料原件和医院审计科的邮件回复信息至本院接待室接受接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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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完毕离院 |
5.接待记录:接待结束后,负责接待的职能科室工作人员要将《泉州市光前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登记表》(附件2)及《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附件3)送交审计科备案。
五、医药代表须提前与本院药事科、设备科等相应职能科室工作人员预约,药事科、设备科等相应职能科室应对其身份进行复核。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并经医院审计科审核同意。
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
六、本院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每月日期相对固定的医药企业接待日,并通过本院互联网站(www.qzsgqyy.cn)对外公布,医药代表只能在医药企业接待日来院开展学术推广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非医药企业接待日来院从事上述活动的,需经本院审计科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允许,医药代表不得擅自在本院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本院工作人员违反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擅自与医药代表接触。
七、医药代表在本院互联网下载填写《泉州市光前医院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附件1)以邮件形式发送至审计科(电子邮箱gqyysjk@163.com)进行来院预约登记,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下到审计科填写该登记表。
八、接到医药代表预约,审计科收集整理后提交药事、设备相应分管院领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邮件回复是否接待,明确时间、地点、接待部门及接待人员。
九、药事科、设备科等相应职能科室应建立医药代表的登记备案台账。登记备案的医药代表信息(姓名、年龄、职务及身份证复印件等)备案登记并复印一份给审计科。医药代表来院公务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
十、医药代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二)未经本院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三)承担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四)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或使用的医疗器械数量;
(五)对本院内设科室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
(六)误导医生使用药品或医疗器械,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医疗器械已知的不良事件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事件)信息;
(七)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十一、由医院审计科牵头,组织办公室、纪检监督科等相关管理人员不定期深入临床、医技科室及相关职能科室开展检查。如发现医药代表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本院进行登记和预约而私下开展业务活动或违规开展业务活动,应按照本院规章制度或双方合同约定,第一次由审计科将情况汇报相应分管院领导后通报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第二次由审计科组织相应职能科室约谈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第三次由审计科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本院在一段时间内停止使用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代理)的药品、器械产品,并禁止该医药代表进入本院。若有发现医药代表登记信息不实、在学术推广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存在销售药械产品行为的,审计科汇报相应分管院领导后再由药事科或设备科向泉州市、南安市两级卫健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二、本院医务人员在院内违规私自接触医药代表的,由医务科、人事科负责纳入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管理。其中,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全院医务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十四、分管院领导、相应职能科室负责人要加强对分管或职责范围内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本规定的监督检查。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泉州市光前医院
2024年2月29日